5.21下午6时,下班回到出租房发现公房中心在门口张贴“租金催收通知书”说无理由拖欠2个月房租,实际还未达2个月,但因当天早上9点20手机已经收到相关催收信息已经马上存入银行卡待划扣,现时发现催收通知书上,该单位将本人全名、身份证号码和居住地址都公布在上,而也没有得到本人同意张贴在家门上,理由是当天5时来敲门无人回应才张贴公示!请问该单位有违反了泄露他人个人隐私权了吗?两个月房租共1352元,拖欠时间不足到2个月,请问可以达到公示名单的目的了吗?
广东省-江门市
侵权维权
2025-05-25 09: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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