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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9日,为修建公厕家裡老人跟村上签订了《用地协议》,约定了:现需建盖公厕一个占地0.12亩,树四十棵。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补给乙方公田0.3亩、人民币1500元”。公厕建成后村小组仅向我支付了1500元补树款,协议约定的0.3亩公田至今未补偿到位。2024年12月24日,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云0115民初4841号民事裁定书,晋宁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被起诉人昆明市晋宁区六街镇六街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因公共利益占用起诉人承包地,双方协商后由村民小组另行分配给起诉人其他土地而引发的纠纷,但双方关于具体补偿土地的面积、位置、性质、方式等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云南省-昆明市 行政纠纷 2025-05-24 19:11:33
用户:136*****464
律师回复(2)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0700人

    回复于2025-05-24 19:15:09

    法院认为这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你们可先与村民小组友好协商,明确补偿土地的具体事宜,像面积、位置等。若协商不成,可向镇政府等反映,请求其介入调解。还可收集协议等相关证据,考虑再次起诉。不过再次起诉时要充分论证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或证明村民小组的行为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以争取法院支持诉求。

  • 时龙律师

    月帮助8948人

    回复于2025-05-24 21:24:14

    晋宁区人民法院认定该纠纷中补偿土地的具体问题属村民自治范畴,你可先与村小组协商明确补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镇政府反映请求调解,也可收集证据考虑再次起诉,论证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或证明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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