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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5-05-22 13:55:19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月帮助10389人
回复于2025-05-22 13:5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是关于股东查阅、复制权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需书面提出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拒绝并书面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若遇公司拒绝,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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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5-05-22 14:04:15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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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5-05-22 14: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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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5-05-22 20:00:49
《公司法》第 33 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查阅时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若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可拒绝查阅并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公司拒绝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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