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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帆,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芙蓉路40号101户伊美雅美容店,我本人郑贤正,从2025年3月1日到5月14日,在贵单位工作75天,满勤平均11小时工作,但贵单位未发本人郑贤正任何一分钱工资,按照山东省青岛市人均最低标准73.3元每天,贵单位应发放我本人75天工作的5497.5元工资整,加材料费300元(备注:200元现金,100元微信转账)共计:5797.5元工资整

山东省-青岛市 劳动争议 2025-05-20 22:02:40
用户:156*****053
律师回复(4)
  • 纪会辉律师

    月帮助61人

    回复于2025-05-20 22:05:07

    保留证据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 刘雯文律师

    月帮助32人

    回复于2025-05-20 22:05:45

    你好,你可以去劳动局反应。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0352人

    回复于2025-05-20 22:08:25

    您有权要回工资和材料费。首先可与王一帆协商,明确告知其应支付 5797.5 元,保留好工作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若协商不成,可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能更正式地处理纠纷,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向法院起诉。

  • 时龙律师

    月帮助9168人

    回复于2025-05-22 08:08:47

    伊美雅美容店未发工资的行为违法。你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店支付拖欠工资、可能的赔偿金及材料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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