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日发生了我车辆速度缓慢在马路中间把对方一行人碰倒,交警到场判了我车辆与行人同等责任,行人年纪六十多岁,右脚骨折,带去医院检查冶疗,我垫付了医疗费用,一个月左右对方就没去医院检查了,我四月底后提交到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赔付如下:
医药费发票金额1247.09元,扣除125.09元非医保外费用,核赔1122元,营养费45天*30=1350元,护理费45天*75元/天=3375元,交通费90元,共计5937元。
对方家属的要求如下:
1.营养费:3000元(没依据)
2.护理费(3个月):5500*3=16500元(没发票与没依据)3.辅助器具(轮椅):269元(没发票)
4.
浙江省-杭州市
交通事故
2025-05-19 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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