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与理由:
2021 年02月19日,借款人吴瑞学、田燕向委托人借款本金
250000元,利息为月利率1.98%,约定如未按照约定归还本金,除应按照本合同利率支付利息,还应该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您在借款人向委托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范围内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还款期限至2022年02月19日。后还款期限已至,经委托人向您多次催要,贵方均不予回应。截至今日,借款人下欠委托人本金250000元,利息186120元,罚息93060元,以上共计
529180元未予以偿还,您作为连带担保人,应该在该范围内对委托人承担还款责任。
请问这种利息合法吗
安徽省-阜阳市
债权债务
2025-05-18 12: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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