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有问题想咨询下,我们在嘉兴
租了套房子,当时谈的和合同上写的都
是650一个月,签的是一年的期限,但
是因为现在工作没有了,这个房子也需
要退租了 我们也是提前一个月跟房东
说了这个情况 现在房东现在以我们当限时咨询
时说要长租要便宜为由,说要按照700元一个给我们算,意思要多扣300元的
钱,这个事情是合理的吗?我仔细看了眼合同,上面有写一条是的是乙方(我们)在租赁期间不得退房,如需退房,需支付_月的房屋租金违约金,因为这个数字当时没有填写,是不是就不存在我需要付什么违约金等等,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对吗?
江苏省-苏州市
合同纠纷
2025-05-12 16: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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