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3日与某婚恋公司签署服务合同,本合同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即2024年10月13日至2026年10月12日,若两年内甲方仍未找到合适的恋爱对象,双方可以继续协商增加服务时长;甲方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如已确定合适的恋爱对象或登记结婚或主动放弃服务的,该对象不论是否经由乙方服务而确定,则本合同已履约完毕,自行终止。这个算不算霸王条款,至今已安排见过11人,其中有一人,对方只是为老师完任务而见,对于对方的服务不满意,现在想解除合同,对方不同意退费,服务费3万元,请问我起诉了大概能退回来多少服务费
山西省-太原市
合同纠纷
2025-05-05 23: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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