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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甲叫去干活的,但是甲又是给乙干活的,然后乙又是给丙干活的。发工资情况是丙给乙给甲最后给我。请问我和他们能算劳动关系吗?

江西省-九江市 劳动争议 2025-05-04 09:06:11
用户:187*****891
律师回复(6)
  • 回复于2025-05-04 09:15:45

    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 主体资格:用人单位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劳动者需具备合法劳动权利能力。 规章制度适用性: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并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劳动管理与报酬支付:劳动者需受用人单位直接管理,且报酬由其直接支付。 业务关联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需构成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回复于2025-05-04 09:31:40

    您与甲、乙、丙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根据以下关键点判断: 1. 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关系的认定需满足: 用人单位依法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劳动内容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多层转包中的责任主体 若丙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如公司),而甲、乙仅为个人或中间承包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丙作为最终发包方,可能对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若您实际接受丙或其直接分包方(乙、甲)的管理(如考勤、工作指令等),且工资来源于丙的业务收益,则可能认定与丙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 法律救济途径 收集证据:保留工资转账记录、工作指令(如聊天记录)、工牌或工作服等,证明实际用工关系。 投诉或仲裁: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追讨欠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特别提醒 若丙、乙、甲之间为违法转包(如无资质分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丙需承担连带责任。 即使未直接签订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 建议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明确责任主体,维护自身权益。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3424人

    回复于2025-05-04 10:03:45

    个人之间是不能形成劳动关系的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509人

    回复于2025-05-04 10:42:51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得看具体情况。若你受丙、乙或甲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有报酬劳动,且提供劳动是业务组成部分,可能算劳动关系。若只是单纯按要求完成工作,更像劳务关系。你可先和甲、乙、丙沟通工资发放等问题,保留工作证据,如聊天记录、工作成果等。若协商不成,可去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确定关系及追讨工资。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93人

    回复于2025-05-04 11:06:55

    你好!自然人之间成立不了劳动关系,自然人和公司可以成立劳动关系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663人

    回复于2025-05-04 15:46:27

    你好,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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