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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7日下午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潇水路路段,因驾驶人忘记了半挂车车板的报废期限驾驶上路被交警查到而采取罚款1500元且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措施。半挂车车板的报废期限是2025年4月14日,而驾驶人记成了5月14日,且驾驶人考虑到车子要到报废年限了,然后在3月底的时候在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了临时行驶车号牌(超牌),但未悬挂在车上,就这一情况下想知道湖南的交警的处罚措施是不是过重了,罚款和扣分这些处罚都认,但吊销驾驶证的措施属不属于过重,这一情况能申请行政复议吗,能复议成功吗

湖南省-永州市 行政纠纷 2025-05-01 12:02:41
用户:150*****762
律师回复(1)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0524人

    回复于2025-05-02 11:52: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所以湖南交警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不存在过重的问题。不过,驾驶人若对处罚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基于当前法律规定,复议成功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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