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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法弟88条,新股东未进行实缴,原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但是签订债权债务合同,里明确说明,新股东要承担全部实缴义务与原股东无关,并且新股东自愿承认。能规避风险吗

湖北省-武汉市 其他 2025-04-22 15:00:44
用户:182*****255
律师回复(4)
  • 李建业律师

    月帮助89人

    回复于2025-04-22 15:01:57

    法律不限制双方真实合意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975人

    回复于2025-04-22 15:03:20

    签订合同约定新股东承担全部实缴义务,在股东间有效,但不能完全规避原股东风险。若新股东未实缴,公司债权人仍可要求原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原股东担责后可依合同向新股东追偿。解决方案是原股东与新股东明确合同违约责任,督促新股东及时实缴,保留沟通记录,一旦被追责就向新股东追偿。

  • 时龙律师

    月帮助8390人

    回复于2025-04-22 15:53:22

    根据《公司法》第 88 条,原股东对新股东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种责任一般不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免除。该内部约定仅能作为股东之间事后追偿等责任分摊的依据,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等第三人。

  • 占静律师

    月帮助250人

    回复于2025-04-22 16:04:02

    协议具有相对性,这个情况,新股东自己愿意承担,就按照约定来,但不抗辩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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