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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婚及退还彩礼 24年5月订婚,11月举行婚礼,9月份因要准备结婚从外地离职回到男方家同居至今(在职时24年月平均工资12000+),未领结婚证,没孩子 订婚时男方给了10万彩礼和三金(手镯,戒指,项链),1万见面礼,从24年7月起男方上交工资共计 42400,婆婆给了礼金8000元,婚前送了一条黄金手链和一个黄金项链。 现因为男方性格暴躁冲动无法沟通打算分开,男方要求退还13万➕所有黄金首饰,女方这边去掉共同生活家庭花费外准备退还8万➕所有黄金首饰,请问如果通过法院的情况下,女方退还的数目是否合理?

安徽省-宿州市 婚姻家庭 2025-04-13 10:35:48
用户:134*****118
律师回复(4)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890人

    回复于2025-04-13 10:41:41

    未领结婚证,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但具体返还数额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双方过错等因素。女方准备退还 8 万加所有黄金首饰有一定合理性。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定,可能会适当调整返还金额。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再通过法院解决。

  • 田鹏律师

    月帮助10人

    回复于2025-04-13 10:45:00

    我个人认为女方目前退还的比较合理。若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 时龙律师

    月帮助4574人

    回复于2025-04-13 10:53:16

    在未领结婚证的情况下,彩礼和三金通常需退还。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长、彩礼及首饰用途等因素确定退还数额。仅从提供信息看,女方准备退还的数目有一定合理性,但最终以法院根据具体证据和事实判定为准。 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电话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

  • 刘蓉律师

    月帮助2837人

    回复于2025-04-13 11:26:56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除非有同居、生育孩子、造成人身伤害等情形,否则没有登记结婚的须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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