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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5-02-22 11:31:45
你好,在结婚三年且共同还房贷的情况下,离婚时男方要求归还三金和彩礼,一般来说,若不存在双方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致男方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形,三金和彩礼通常无需归还。对于共同还房贷部分,若房产是婚后购买,不论登记谁名下,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均等分割;若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归登记方,需对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顺手给个五星好评,最近已接触多起类似案件,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