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客户甲57000多货款,第一时间没有安排发货,而是把货款拿去还债,日常开销,买彩票及赌博,后面陆续给客户发了一万多的货,由于供货链断了,其余的货供应不上,客户要求退款 ,款项已经被我挥霍,客户报警告我诈骗,被抓关了37天,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释放,公安取保候审。
时隔八个月,公安传唤录口供 ,但是客户甲的货款已经还了四万,还欠17000余元,由于案件牵扯到客户乙(金额89000元) 客户丙(18000余元) 同样都是打款未发货 ,但是与客户乙已经私底下达成分期还款意愿,并且已经归还六万多元 ,客户丙未归还,但是也同意分期还款。 请问这种情况会怎么判?
安徽省-合肥市
刑事辩护
2025-02-16 16: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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