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债权人于2024年11月28日接到债务人的电话,让债权人去债务人玻璃厂做玻璃,承诺做完就结算,后续双方沟通之后达成费用月结,工资按照每平方16元计算,债权人于2024年12月2日已经做完所有工作,共计完成717平方米。717平方米*16元=11472元。拖欠至2025年1月10日债务人转账支付4650元,剩余6822元。后续债务人以不发放工资为由威胁债权人和债权人的朋友继续帮债务人制作玻璃。债权人与朋友于2025年1月17日到债务人所在玻璃厂,在误人发放原本拖欠6800元的工资之后,债权人就与朋友准备离开,债务人拦截债权人的车辆后续债权人进行报警,经过警察协商,债务人出具欠条,债权人将
四川省-宜宾市
劳动争议
2025-02-10 10: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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