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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公众号于9.20日发表一篇推文,其中引用了小红书8.29日茹某拍摄的照片,且在文末标注:部分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不便可联系小编删除,图片未做商业用途。张某于9月24日买了该照片的版权,10月10作品登记,12月12日提交民事诉讼材料。

湖北省-武汉市 侵权维权 2024-12-23 13:23:34
用户:150*****029
律师回复(3)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162人

    回复于2024-12-23 13:25:41

    公司在引用图片时虽标注来源但未获授权,构成侵权。张某可要求公司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公司应积极协商解决,避免诉讼。

  • 张雪律师

    月帮助1203人

    回复于2024-12-23 14:01:33

    及时删除相关照片材料。

  • 张扬智律师

    月帮助120人

    回复于2024-12-23 15:00:32

    你可以把相关的起诉材料发过来看一下,可以准备答辩材料提交应诉,

    律师回复2024-12-23 15:00:39
    可以电话具体沟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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