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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有公共充电车棚,10月18日电动车要充电,由于有闲置车辆停放在那里,没有位置可充,故将一辆红色未充电的四轮老人代步电动车挪出但仍在车棚庇护下,现车主(老人)报警,说我们挪她车导致车辆损坏(昨晚下雨可能淋到了),要求我们买一辆新的赔给她,其称该车辆是上海买的,价值3050元,目前他已经上诉,法院书记员联系我说他提交了和厂家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价值的证据还有当天派出所的调解书以及当天晚上监控视频(视频还没提交只是说有这个)请问我需要出庭吗,以及这个证据能证明是我导致损坏的吗(电瓶车之前已经淋雨坏过一次)

湖北省-武汉市 其他 2024-12-16 17:14:59
用户:153*****397
律师回复(1)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071人

    回复于2024-12-16 19:07:10

    你需要出庭。证据不一定能证明是你此次挪车导致损坏,你可提供车此前已淋雨损坏的证据。若对方证据不足,你无需赔偿新车,可协商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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