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有公共充电车棚,10月18日电动车要充电,由于有闲置车辆停放在那里,没有位置可充,故将一辆红色未充电的四轮老人代步电动车挪出但仍在车棚庇护下,现车主(老人)报警,说我们挪她车导致车辆损坏(昨晚下雨可能淋到了),要求我们买一辆新的赔给她,其称该车辆是上海买的,价值3050元,目前他已经上诉,法院书记员联系我说他提交了和厂家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价值的证据还有当天派出所的调解书以及当天晚上监控视频(视频还没提交只是说有这个)请问我需要出庭吗,以及这个证据能证明是我导致损坏的吗(电瓶车之前已经淋雨坏过一次)
湖北省-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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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7: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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