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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和原告常居住地都在南宁市青秀区,但原告被告户籍地均不在南宁青秀区,欠条签署地在南宁青秀区,向青秀区法院发起诉讼申请,对方说:不在受理范围,应该向被告户籍地法院申请。是不是可以要求青秀区法院受理,因为原告被告双方都在青秀区 常住。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债权债务 2024-12-10 11:08:39
用户:176*****547
律师回复(5)
  • 刘蓉律师

    月帮助3911人

    回复于2024-12-10 11:17:33

    你好!有居住证的则青秀区法院有管辖权,否则须到住所地法院起诉。

  • 吴亮律师

    月帮助9326人

    回复于2024-12-10 13:33: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既然原告和被告都在南宁市青秀区常住,青秀区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可以向青秀区法院提供双方在青秀区的居住证明,要求受理案件。

  • 徐畅律师

    月帮助1140人

    回复于2024-12-10 14:39:39

    货币接收的一方也可以的,线下多去沟通一下

  • 易磊律师

    月帮助3893人

    回复于2024-12-10 14:42:51

    原被告双方如果都在青秀区需要提供相关的居住证明。

  • 时龙律师

    月帮助2650人

    回复于2024-12-11 10:31:28

    你好,可以提供相关常住的证明,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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