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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陆小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铁磊 -2- 借款 23,486.80 元; 二、被告陆小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铁磊 借款的逾期利息(以本金 23,486.80 元为计算基数,自 2024 年 10 月 2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 10 元, 由被告陆小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叶岭

湖北省-武汉市 债权债务 2024-12-09 17:38:45
用户:182*****275
律师回复(5)
  • 易磊律师

    月帮助2320人

    回复于2024-12-09 17:40:03

    你这边是要咨询什么问题呢?

  • 张永辉律师

    月帮助10人

    回复于2024-12-09 17:43:29

    您要咨询的问题是什么呢?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0515人

    回复于2024-12-09 17:44:09

    根据判决内容,陆小宝需在十日内归还王铁磊借款23,486.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若未按时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陆小宝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无上诉可能。陆小宝应尽快履行判决,以免产生额外的迟延利息。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050人

    回复于2024-12-09 17:55:22

    你好!具体咨询什么问题?

  • 张雪律师

    月帮助1262人

    回复于2024-12-09 18:18:14

    您好,您具体是想咨询什么法律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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