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陆小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铁磊 -2-
借款 23,486.80 元; 二、被告陆小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铁磊
借款的逾期利息(以本金 23,486.80 元为计算基数,自 2024 年 10 月 2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 10 元, 由被告陆小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叶岭
湖北省-武汉市
债权债务
2024-12-09 17:38:45
用户:182*****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