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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4-12-08 21:20:03
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户应按时交纳供热费用,未交纳的,供热企业可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若供热公司未提前告知地下室需缴纳取暖费,可主张其未尽告知义务,尝试协商减免部分费用。若协商不成,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求供热公司提供收费依据,并就滞纳金的合理性进行辩论。同时,对于供热管道被掐断的情况,即使停止供热,用户仍需支付一定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即“余热费”。建议联合受影响的住户,共同与供热公司协商,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月帮助2649人
回复于2024-12-08 22:06:26
既然没有告知的情况下,你就不需要给。让他走法律程序拿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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