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判例,商品房漏水通常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以下是详细的解释:
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原则上,不应以任何非物业服务管理的原因拒绝支付物业费,包括房屋漏水等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判例
案例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示,即使房屋漏水问题未得到解决,业主仍需支付物业费,因为物业公司已尽到协助协调楼上业主修复的义务。
案例二: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指出,房屋漏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或业主大会启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物业公司不是房屋质量维修的义务主体。
案例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强调,业主主张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给业主造成损失,需要符合特定条件,如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且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且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结论
综上所述,业主不能因房屋漏水而拒交物业费。当房屋出现漏水等问题时,业主应通过合法途径与物业或开发商协商解决,而不是拒绝支付物业费。同时,物业也应积极履行其维修和管理职责,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