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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88年6月在河北邯郸一国营煤矿参加工作为农民轮换工,1996年1月转为合同制职工,工作从未中断过,但档案中有一份1991年10月份补签的劳动合同书。我要求个人出费用补缴1988年至1995年12月份的养老保险费,但单位只给补缴了1991年10至1996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理由是只补缴转为合同制之前最后一段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1988年6月至1991年9月期间的不予补缴,请问我还能补缴吗?退休时1988年6月之后这段工作时间还算工龄吗?

河北省-邯郸市 合同纠纷 2024-12-02 22:02:24
用户:131*****678
律师回复(1)
  • 吴亮律师

    月帮助9166人

    回复于2024-12-02 22:11:08

    根据法律规定,您在1988年6月至1991年9月期间的工作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单位应按规定为您补缴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建议您与单位协商,或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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