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资料:
1. 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等;
3. 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4. 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等;
5. 外籍自然人提供所在国护照、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
(二)已婚(初婚)公证:结婚证及到民政部门复印结婚底册;
已婚(再婚)公证:离婚证、离婚判决(调解)书、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及到民政部门复印结婚底册;若配偶死亡后再婚的,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离婚(未再婚)公证:离婚证、离婚判决(调解)书、离婚协议书、未再婚的婚姻记录证明(根据民政部门文件相关规定提交);
丧偶(未再婚)公证:提交与原配偶的结婚证、原配偶的死亡证明(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医院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未再婚的婚姻记录证明(根据民政部门文件相关规定提交);(三)根据公证书使用地要求提供照片(需要贴相片的,申请人须亲自前来我处以核对本人或提供经当地公证人或司法部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或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的相片);
(四)申请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必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五)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