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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婚礼没领证,共同生活了8个月左右。双方无原则过错问题,男方提出性格不合,五金给女方不要求返还,要退还所有彩礼 + 婚前到女方家里给的红包(八千左右) + 为结婚买的衣服鞋子 + 办婚礼时给女方、女方长辈、女方亲戚、女方亲戚小孩的红包(一万左右) + 共同生活期间给女方父母生日的红包(一千)。 请问女方需要按要求全部退还吗,还是只需要退还哪些项目以及具体退还比例? 五金不需要保留,女方希望退回。

湖南省-怀化市 婚姻家庭 2024-11-30 21:35:43
用户:136*****435
律师回复(4)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1053人

    回复于2024-11-30 21:41:28

    根据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彩礼应部分返还。红包、衣服鞋子属赠与,一般不返还。

  • 张颖律师

    月帮助1712人

    回复于2024-11-30 21:43:01

    你好 可以协商退还部分 不需要全部退还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84人

    回复于2024-12-01 10:10:50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除非有同居、生育孩子、造成人身伤害等情形,否则没有登记结婚的须返还彩礼。

  • 时龙律师

    月帮助9926人

    回复于2024-12-01 11:31:28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顺手给个五星好评,最近已接触多起类似案件,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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