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7日上午8时48分许,上海浦东新区秀康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当时交警用的简易程序。后7月22日交警说不适用于简易程序,需改为一般程序,我骑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当时仪表盘显示24码,遇一辆网约车停在机非隔离带开口处且距离消防设施约30米乘客开门遭遇乘客开门杀,右后车门把我撞到后驾驶员肇事逃逸后被交警追回,原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乘客7分责,驾驶员3分责,我无责。
对方复核期限内未提交复核材料且与我没有任何争议,被交警以不适用简易程序为由在7月22日认为我与乘客同等责任,驾驶员次责。后我方提供的材料有驾驶员肇事逃逸且最新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为三方同等责任有效么?
上海市
交通事故
2024-11-30 03: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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