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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劳动仲裁期间,股东在未到出资年限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给新的股东,现公司查无此地址没有经营的情况下没有能力清偿债务,请问追加被执行人可以以什么样的法律条款来追加原来的股东

北京市 劳动争议 2024-11-28 17:32:12
用户:133*****827
律师回复(4)
  • 占静律师

    月帮助461人

    回复于2024-11-28 17:37:22

    这个可以追加没有实际出资就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点击图文咨询,一对一咨询,我发给你,

  • 薛晓波律师

    月帮助126人

    回复于2024-11-28 17:41:09

    需要先拿到生效判决执行公司后才可以追加股东,咨询电话联系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1275人

    回复于2024-11-28 17:41:4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0377人

    回复于2024-11-29 22:45:29

    直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追加,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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