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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7年16万买了南京同曦集团产权车位,并按期交了物业费和车辆管理费。今年,同曦推出业主12万买产权车位,可以购车位款全额抵扣以后年度房屋物业费和车辆管理费。我遂以发改委、住建部2003 [1864 ]号文《物业管理收费办法》第十条中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约定应当一致"的精神,在与同曦公司沟通无果(同曦拒绝)的情况下,向南京市信访局信访。南京市信访局审核同意,后在街道协调下,同曦仍拒绝调解。我认为这不是简单的合同纠纷,而是同曦违反政策,是政府的执行力问题。想问您:我的提法合适吗?适用文件是否得当?后续该怎么办?谢谢!

江苏省-南京市 其他 2024-11-27 21:14:12
用户:139*****717
律师回复(1)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0515人

    回复于2024-11-27 21:22:50

    您的提法有一定道理,适用文件也较为得当。既然同曦公司拒绝调解,您可以依据《物业管理收费办法》第十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曦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同时,您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其介入调查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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