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1日15时55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科大人行横道处,史琪琪驾驶电动自行车(北京LR0525)由西向东行驶,王明琴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明琴受伤住院治疗。事发后石景山北辛安交通大队到达现场勘查,并根据现场证据及双方陈述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史琪琪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治疗基本完成,包括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等损失共计约6万左右,协商的结果,史琪琪不予履行义务,甚至是失联了。诉求:对方予以赔偿所有损失
北京市
交通事故
2024-11-26 09: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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