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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1日15时55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科大人行横道处,史琪琪驾驶电动自行车(北京LR0525)由西向东行驶,王明琴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明琴受伤住院治疗。事发后石景山北辛安交通大队到达现场勘查,并根据现场证据及双方陈述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史琪琪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治疗基本完成,包括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等损失共计约6万左右,协商的结果,史琪琪不予履行义务,甚至是失联了。诉求:对方予以赔偿所有损失

北京市 交通事故 2024-11-26 09:54:59
用户:186*****302
律师回复(3)
  • 张扬智律师

    月帮助109人

    回复于2024-11-26 09:55:37

    这种情况要准备起诉材料,起诉对方要有对方的身份证件,没有的话可以委托本律师调取,可以帮您准备起诉材料,可以电话具体沟通咨询。

  • 吴亮律师

    月帮助9510人

    回复于2024-11-26 10:01:37

    史琪琪负全责,应赔偿所有损失。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021人

    回复于2024-11-26 20:57:21

    你好!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定责。导致人身伤害的可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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