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帮助261人
回复于2024-11-22 10:33:42
把各自的身份信息,表明了没有呢?包装盒写清楚,委托方,生产方了吗?若标签存在争议,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一下
月帮助4299人
回复于2024-11-22 17:07:49
这种情形是合理的。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受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包装盒上的条码应包含委托方信息,以确保产品追溯和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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