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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2日08时42分许,高佳琴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嘉兴市城南路277弄 由西向东行至事发地点右转弯时,其左侧沿城南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鲁秀珍所驾驶的电动 自行车遇此情况采取制动且向左打方向避让时摔倒在地( 双方未发生碰撞) ,造成鲁秀珍受伤及其车 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高佳琴驾车离开。 高佳琴驾车转弯未按规定让行,负事故主要责任; 鲁秀珍驾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 要我赔偿七千五合理吗?

浙江省-嘉兴市 交通事故 2024-11-13 21:55:05
用户:134*****970
律师回复(3)
  • 张雪律师

    月帮助1526人

    回复于2024-11-13 23:15:38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有没有造成人员受伤?

  • 刘敏律师

    月帮助536人

    回复于2024-11-14 08:14:47

    觉得不合理的可以拒绝,协商不成去法院解决。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80人

    回复于2024-11-14 11:04:17

    你好!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定责。导致人身伤害的可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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