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12日08时42分许,高佳琴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嘉兴市城南路277弄
由西向东行至事发地点右转弯时,其左侧沿城南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鲁秀珍所驾驶的电动
自行车遇此情况采取制动且向左打方向避让时摔倒在地( 双方未发生碰撞) ,造成鲁秀珍受伤及其车
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高佳琴驾车离开。
高佳琴驾车转弯未按规定让行,负事故主要责任;
鲁秀珍驾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
要我赔偿七千五合理吗?
浙江省-嘉兴市
交通事故
2024-11-13 21: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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