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遇到的情况
1签合同时,公司员工手册上已经告知每天10小时工作制
2在面试时说明不交社保
3节假日上班没有三薪但可以节后补休 (合法嘛?
4平时超出“公司规定时长10小时”的加班时间并没有按实际到手工资去折算加班费,而是按最低基础底薪
5因为公司规定每天工作10小时,所以每天超出国家标准8小时工作时间的部分公司并没有所谓的加班审批也没有加班费
这情况在仲裁的时候我还可以主张要每天超出8小时外的加班费嘛?
以上的情况我可不可以走被迫离职程序?
辛苦解答!
北京市
劳动争议
2024-11-10 20: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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