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最近正在办理和太原铁路局电务段的离职手续,现在是这样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书已经签了,现在单位方要求我补交八九十十一月个人部分的公积金和社保。说是当时我请事假,没有工资扣,他们代缴的。这个合理吗?在一个就是我想用租房的形式取一部分公积金出来,来交上这个部分,铁路公积金管理中心他需要单位开一个无房证明,单位方按理来说应该给开。现在他提出一个要求就是我必须补交完成之后他才给签,说是铁路局有相关规定,我认为不合理。这个证明只要我没有铁路分的房子他就应该给我签。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追缴失业补偿金,要有什么条件呢,他辞退我因为我没去上班超过十五天,这种情况能申请吗?
山西省-太原市
劳动争议
2024-11-09 20: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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