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复2024-11-06 09:41:34
《公司法》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董事、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是否同意辞任以及选任接任者进行决议。
遇到公司自治失灵、股东会无法对辞任申请作出决议,又或者股东会恶意不做出决议的情况,当事人首先可以尝试内部救济手段。内部救济手段的基础来自董事、监事的临时提案权。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即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请求强制涤除登记,穷尽内部救济手段仍然无法退出公司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请求判令强制涤除董事、监事登记。
由于通过诉讼要求变更公司登记可能与《公司法》第七十七条(也即辞任监事继续履职的强制过渡期规定)发生冲突,实践中法院对于是否支持变更登记的请求,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