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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在变更前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如果该宗土地在出让后补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能否判定出让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据此判定出让合同无效而解除合同?

河南省-郑州市 其他 2024-10-31 23:53:46
用户:150*****016
律师回复(2)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0665人

    回复于2024-11-01 00:08:47

    如果该宗土地在出让后才补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出让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但能否据此判定出让合同无效并解除合同,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不能仅以此认定合同无效,只能说程序存在瑕疵。

  • 刘敏律师

    月帮助1092人

    回复于2024-11-01 00:15:28

    如果补做的调查的数据合规,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是两个法律关系,法律上合同解除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与世俗意义上的解除合同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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