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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生时间是19年。检查检查院24年1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据此,24年5月公安机关给出以(已过诉讼时效)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后主管行政机关依照23年公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的处罚决定,决定书签收时间24年9月4号,依照12年发布23年终止《暂行规定》22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如果当事人以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复议可以吗?主管机关如果同意该申请,再以其他事项变相加重处分,可能吗?签收处罚决定书是9月4号,申请复议有效时间是10月4号以内对吗

安徽省-铜陵市 行政纠纷 2024-09-13 14: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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