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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4-09-12 20:32:04
公安部发布的国家标准,本质上是一种便于行政管理措施实施的类型划分,不应作为划分事故中责任的唯一标准,退一步说,即便无法将农村电动三轮车统一划分为非机动车,也应该根据事故中具体的情形予以区别,比如在电动车三轮车一方低速行驶时,与高速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的,应认定电动三轮车一方为非机动车,以更好平衡双方的责权利。这就好比电动自行车撞上了在等红灯的小汽车,无论如何,这个时候不能认为小汽车应该适用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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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4-09-12 20:36:39
这种案件诉讼的时候肯定要把保险公司和肇事者全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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