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情的背景是是公司想变相裁员,给我打了一个很差的绩效,让我签pip协议,我拒绝了,领导那边找我谈话多次后表示可以退一步,走一个协商离职的流程,表示愿意支付赔偿金,他问我哪天想走,用企业微信发给他,他去找hr协商赔偿金额之后再告诉我,于是我给他发了这么一段话: 我这边想协商离职的最后工作日是2024.09.30。
我想咨询下律师,这句话会不会被公司搞成我主动离职呢?目前未签pip协议,也没有提任何离职流程,怎么这个规避风险呢,我的诉求就是拿n+1走人。
湖北省-武汉市
劳动争议
2024-09-06 2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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