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属于北京公司的总部,北京公司名下两家签署合同的用人单位,本人签署了3年的A用人单位,最近被告知需更换为B用人单位(AB用人单位无法律意义上的关系),但本人三年的合同还没到期,并且新合同与旧合同内容条款不一致。并且由于因工作原因,期间签署过上海公司的合同,用人单位为C, 当时公司承诺此合同不具备参考价值,仍以A用人单位签署的合同为准
1.公司强制性要求本人更换为用人单位B,若不更换是否合法
2.若因为不更换为用人单位B合同, 被公司开除,可以拿到多少钱的赔偿
3.若需要走法律程序,需要收集什么材料
4.若走法律程序,签署的C用人单位的合同是否有效
5.公司实发金额大于合同中金额,是否违法
北京市
合同纠纷
2024-09-02 18: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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