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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凌晨12点多,我骑电动车,带着我老婆,行驶在非机动车道。有一辆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中间,因晚上没有路灯,照明条件不好,我避让机动车时,电动车发生侧翻,我和我老婆都摔倒了。因我很气愤,没有控制住情绪,用手砸了一下机动车的挡风玻璃,导致玻璃破损。当时我就报了警,交通队和派出所都接警到了现场,也通知车主来了。交通队认为,车辆没有发生接触,不属于交通事故案件。派出所认为我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所以对方要求我赔偿5000元损失费。我没有接受,我的损坏他人物件的行为,是因对方违法停车的行为所导致的,我认为对方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湖北省-武汉市 交通事故 2024-08-30 11:16:49
用户:133*****623
律师回复(3)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66人

    回复于2024-08-30 11:18:54

    你好!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定责。导致人身伤害的可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 刘敏律师

    月帮助801人

    回复于2024-08-30 11:20:23

    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对于交警和派出所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去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 回复于2024-08-30 11:25:21

    对赔偿金额不认可,可以与对方协商。如果对方起诉可能面临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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