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3年7月17日入职,做到24年6月28日离职
离职后,6月社保公司未缴纳,4.5.6,第二季度提成公司不发放。
社保问题目前社保局管辖,让公司补缴
提成问题,劳动部门调解,公司说5月份出了新制度,用来计算第二季度(4.5.6)的提成,我不符合标准,不予发放。
目前走到了劳动仲裁,想问一下,我这种情况,是只能要4月份提成,还是第二季度都可以要(5月份公示的文档,没有任何员工回复,且没有书面签字)
我可以要一些经济补偿之类的吗?或者说我还可以争取那些赔偿金。
劳动仲裁的话,4.5月份我只有月报(提成=消耗),6月份有具体明细,可以作为劳动仲裁证据嘛
上海市
劳动争议
2024-08-29 14: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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