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邓杰与被告人董磊及另外两家租户,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至2024 年 5 月 30 日,一起租住在江宁区竹山雅居 4 栋 301,并上交 610元押金给董磊,5 月 30 日租赁合同到期后搬走,当时说好等六月初水电费结清之后在押金里扣除,然后退还押金。但是一直未退,然后本人于 6 月 20 日联系董磊,他说水电费扣除后应该退给我 500 元,但是他暂时没钱,想等 7 月 20 日发工资再给我,我也答应了,但是目前为止他拒绝联系,不归还。有
问题在线上提交法院,但是没有租房合同 不受理,我只有电话录音证据。
江苏省-南京市
经济金融
2024-08-22 18: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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