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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邓杰与被告人董磊及另外两家租户,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至2024 年 5 月 30 日,一起租住在江宁区竹山雅居 4 栋 301,并上交 610元押金给董磊,5 月 30 日租赁合同到期后搬走,当时说好等六月初水电费结清之后在押金里扣除,然后退还押金。但是一直未退,然后本人于 6 月 20 日联系董磊,他说水电费扣除后应该退给我 500 元,但是他暂时没钱,想等 7 月 20 日发工资再给我,我也答应了,但是目前为止他拒绝联系,不归还。有 问题在线上提交法院,但是没有租房合同 不受理,我只有电话录音证据。

江苏省-南京市 经济金融 2024-08-22 18:47:50
用户:181*****271
律师回复(2)
  • 易磊律师

    月帮助2594人

    回复于2024-08-22 22:33:24

    有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如果对方不给可以起诉。

  • 刘蓉律师

    月帮助2873人

    回复于2024-08-23 11:32:59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双方的身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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