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起诉总公司拖欠工资、违法解雇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同时起诉分公司存在混同用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劳动仲裁开庭当天,总公司未到庭参加仲裁,在劳动仲裁员的调解下,和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撤销仲裁书上写明同意撤销对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劳动仲裁,但是调解协议书上只写了分公司同意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同时接受调解(调解协议上也只有我的签字和分公司公章、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那我是否保留了向法院起诉总公司违法解除并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金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
湖北省-武汉市
劳动争议
2024-08-22 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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