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卖淫、嫖娼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然而,该条款并未明确提及在按摩店内仅进行了特殊服务(假设指的是色情服务)而没有发生性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提供色情服务但未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通常不会被视为“卖淫”或“嫖娼”,因为这些行为通常需要双方之间存在金钱交易且伴有性交行为。如果仅仅是提供了色情服务,而没有涉及到性行为,那么可能不会直接适用上述关于卖淫、嫖娼的处罚规定。
不过,即便如此,任何提供色情服务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可能会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等犯罪行为的规定。此外,还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娱乐场所违法行为的一般性规定。
因此,如果有人在按摩店内仅提供了色情服务而没有发生性行为,公安机关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上述法律条款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具体处罚结果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有前科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