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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我司作为广西边境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接受个人客户在外市场采购的产品代理出口,以我司名义制作报关出口的单证资料以及办理税务手续。在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货发现存在品牌侵权情况,随即向品牌权利方进行确权确认我司确实存在侵权现象,对该批货物进行查扣,进入行政处罚案件阶段。 2024年6月5日,海关案件办结完成,对我司处以4470.98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对该批货物进行销毁。 2024年8月12日,品牌权利方委托北京律师事务所发函至我司,要求就此次产品商标侵权事件签订对方拟定的承诺书,当中提及我方若违反其他条款,有权追溯获得人民币100万元的赔偿,并协商本次违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知识产权 2024-08-12 11:11:26
用户:135*****166
律师回复(4)
  • 李建业律师

    月帮助78人

    回复于2024-08-12 11:14:32

    应当进行审查避免该情况出现,个人客户也应当向你们做出未侵权事实的承诺

  • 回复于2024-08-12 11:21:14

    根据你说的,你们公司侵权的行为做实了,对于是否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如果你们有合法的理由,比如你们购买的这些产品,是从正规渠道购买的,你们提供购买的合同、发票等资料,可能会不用赔偿损失。 对于对方要你们签承诺书,如果你们要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建议你们跟对方协商,按对方要求去做(签协议里面写赔偿100万元,并不是到时候一定会赔偿100万元,对方要证明自己的损失有100万元那么多,不然你们可以不用赔这100万元);如果你们不用承担赔偿责任,那你们可以不签这些。

  • 石辉军律师

    月帮助27人

    回复于2024-08-12 12:05:00

    不要签,侵权行为如果他起诉需要举证证明其损失,对方不好举证。若有需要,可一对一联系我处理,本律师擅于知识产权类案件。

  • 刘敏律师

    月帮助1104人

    回复于2024-08-14 08:50:12

    协商不成的可以起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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