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您已经发出了离职通知书并且明确了具体的离职日期,然后被告知第二天起就不用再来上班,这种情况通常被视为是单位提前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尽管这种做法看似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实际上并不一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所述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您提供的情况中,似乎是双方达成了协议。除非离职通知书中的内容或者双方之前的协议中有明确说明,否则单方面改变原定的离职日期可能被认为是对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日期解除劳动合同,即使这个日期比原先商定的日期早了一天,也不一定构成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改变了原定的离职日期,或者在离职通知书发出后未经过双方同意擅自变更,那么可能构成违反劳动合同法。
为了避免误解和纠纷,建议您仔细阅读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离职通知书中的条款,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得到遵守。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您可以考虑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例如要求恢复工作、支付工资差额、补缴社会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