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于2024-08-07 15:59:04
在您的情况中,您作为广告招牌的承包方,已经完成了制作和安装工作,但对方未支付相应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您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未付的价款或报酬。 如果对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对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如果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您可以根据违约情况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