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购买期房1套,合同交付时间为21年9月,因疫情开发商书面通知交房改为21年12月,在22年1月书面通知收房,但是里面写的交付时间为21年1月,咨询一:此次书面通知收房是否有效?咨询二:开发商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形成违约违约金如何计算(书面通知的交付时间是错误的,后续未再另行通知具体时间);开发商未与我进行任何形式的违约金赔偿事宜沟通,后期多次联系开发商电话不接、微信不加,物业告知开发商违约金会用物业代金券低扣物业费。是否不合理。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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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14: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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