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这个津贴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然而,您提到的生育津贴只有128天,而产假是158天,这意味着生育津贴可能无法覆盖全部产假期间。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剩余的产假期间没有获得生育津贴,理论上,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部分时间的工资。但是,这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有些地方可能有额外的补贴或津贴来弥补这种情况,而有些地方可能没有这样的规定。
如果您的地区有相关规定,您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期间的工资或津贴。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得详细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