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一次签订是与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签订一年期合同,第二次是与集团下属三家子公司一起签订三年期合同,第三次续签的时候是以集团全资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中内容写的是“将乙方派至集团中从事辅助性工作”,合同中约定了工资4200元,现在第三次续签的合同我还没有签字,如果我现在去仲裁是否可以以公司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为由,要求公司赔偿,另外想咨询一下这个合同签订后对我后续被裁或者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有什么影响?谢谢
上海市
劳动争议
2024-08-06 09: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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