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于2024-07-29 10:40:08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么用人单位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如果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情况下,则实行同工同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步骤维护自己的权益: 1. 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签劳动合同的要求,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 2.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配合,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和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3. 如果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